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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礼让原则并非涉外纠纷保护伞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报    发布时间:2018-07-26 00:00

最近,延宕多年、在国际反垄断判例中非常著名的美对华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再次吸引了涉外企业的目光。2013年11月,美国纽约东区布鲁克林联邦法院判决: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生产维生素C的中国药企违反美国反垄断法,赔偿包括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在内的美国原告1.5亿美元。2016年9月2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根据国际礼让原则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原告起诉。

如何客观看待国际礼让原则,避免遭反垄断诉讼是中国企业所关心的。在日前举办的美国对华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专家研讨会上,安杰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詹昊对该案中的国际礼让原则作了介绍。“国际礼让原则是由荷兰的优利克·胡伯提出的,要求解决国际争端时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一国法律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约束其全体公民,在境外无效。二是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不论是常住的还是临时的,都可以视为该主权内的公民。三是一国法律如在本国已生效,也可以在他国保持效力,但不能损害他国的主权及其公民利益。”詹昊表示,为了尊重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法院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可以适用国外法律、限制国内法律适用。

国际礼让原则为美国冲突法下的重要原则,即美国法院在审理域外反垄断案件时,既可适用本国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国际礼让原则。根据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交易反托拉斯执行指南》中关于国际礼让原则的规定,美国当局对案件进行调查、起诉或者寻求特殊救济,主张管辖权时,将考虑以下相关因素:当事人以及受害人的国籍;该行为是否存在影响美国消费者、市场以及出口商的意图;与对外国的影响相比,该行为是否对美国的影响更严重,该影响是否是可以预见的;与外国法或者与外国经济政策相冲突的程度;与美国相比,外国强制执行判决的效率等。

“虽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基于国际礼让原则撤销了原判决,但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的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詹昊指出,目前,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进入新一轮调整期,双边或者多边法律法规政策也随着国际贸易关系的改变而改变,企业商业活动风险进一步扩大,企业的合规成本和经营成本也随之提高。企业既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落实政府对企业的行政要求,也要注意,从事政府要求的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不能成为避免反垄断处罚的依据。此外,实践中有很多行业协会要求、指示、组织企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也不能成为企业豁免反垄断处罚的依据。

“中企要高度重视涉美业务的合法、合规工作,把握相关税收、报关、进出口政策,密切关注境外项目审批流程和关键节点,如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337调查’等,避免成为被处罚对象,遭受商业利益损失。”詹昊强调,中企不仅要关注本国反垄断法,还要关注商业活动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目前,世界上约有100个国家和地区有反垄断立法,基本覆盖了企业正常的商业活动范围,中企出海前应进行商业行为所在地的反垄断风险评估。

詹昊表示,在面对竞争者的不正当手段时,中企要善用法律进行反制与制衡。一旦遭遇反垄断诉讼,尤其是集体诉讼,企业应当在律师选聘、费用控制、政府资源、对外宣传等方面进行精心组织,对当地法律进行基础性、系统性研究,并对证人和专家证人进行系统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