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调查来势汹汹 中企切莫掉以轻心
随着全球性反垄断调查案件的日益增多,各司法辖区执法机构间的合作逐渐加强,中国企业可能面临更多法域的严格调查。在日前举办的美国对华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专家研讨会上,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指出,中国企业想在国际贸易中站稳脚跟,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反垄断审查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比如认为反垄断审查不会带来严重后果。事实上,违反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法规,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交易终止、个人监禁等严重后果。据邓志松介绍,违反美国反垄断法规定,将对企业罚款100万美元或对相关管理人员判处最高长达10年的监禁,且近年来呈现出加强对个人层面(企业员工、董事和雇员)执法的趋势。在欧洲,欧盟委员会仅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罚款,无权对经营者作出罚款或刑事制裁。但已有19个欧盟成员国对个人违反竞争法的责任作出规定,14个成员国已构建了刑事处罚体系和行政罚款体系。
还有部分企业认为,只有巨型交易才需要关注反垄断审查,小额交易并不会受到太多的关注。邓志松表示,不仅仅是巨型并购交易,交易数额不大但对竞争可能会带来妨害的交易也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视。
2014年,在全国电影媒体(National CineMedia)和屏幕视觉(Screenvision)的合并交易中,虽然交易金额仅为3.75亿美元,但美国司法部仍提起诉讼要求阻止该交易。根据美国司法部数据,这两家公司在美国通过长期独家合同,已经锁定超过80%电影院的“开场广告”,这会剥夺电影院和其他广告商发布广告的机会,同时带来可能提高电影票价的风险。在美国司法部的诉讼下,最终双方不得不放弃了交易。
在邓志松看来,中国企业面临的反垄断风险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申报层面。全球化经营会使中企的并购交易触发多个辖区的反垄断监管。当目标企业处于全球多个法域经营下时,如何筹划、安排、协调各司法辖区的反垄断监管审查,就成为必须考虑的重要事项,需要中企认真规划反垄断申报所涉及的材料收集、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及按照交易时间表作出安排等事项。二是监管机构审批层面。伴随着中国企业在同一行业的多次并购,反垄断监管机构会要求中国企业采取资产剥离方案,甚至制止交易。对于各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态度,中国企业在并购交易中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中国企业一旦成为国外调查机构的反垄断调查对象,该如何应对?邓志松强调,企业要先明确被调查的主体、客体和处所,再分时段进行准备。被调查的主体包括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内的竞争者、交易相对人、行业协会等,被调查处所包括办公场所、重要工厂或生产设施等,被调查的客体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电脑、手机、PDA等)、相关人员、银行账户等。在相关机构开展调查前,企业要建立应急小组,做好突袭搜查应对指南。接受调查时,调查机构一般遵循初步接触、初始会谈、人员问询、银行账户查询的步骤,企业要做好配合工作。调查结束后,企业要完成文档编录、汇报与沟通、配合后续调查等事项。
“接受调查时,企业要保持尊重、配合而非对抗的态度,与执法机构进行有效沟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高管可以与执法机构会面,通过为调查提供便利的方式,申请宽大处理。如果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律师作为沟通桥梁,引导案件正向发展。”邓志松说。
此外,中企须建立有效的反垄断合规体系,监测公司的潜在垄断行为,防范法律制裁的风险。邓志松表示,反垄断合规体系建设包括来自企业高层的承诺、风险识别与评估(横向垄断风险与纵向垄断风险)、适当的合规政策与管理程序、对员工的培训。企业应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每年定期审查风险控制制度是否有效、及时与完善,并对目标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理论动态进行监控与更新,同时配合执法机关执法重点做好公司业务的发展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