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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落地生根 还要走多远的路

文章来源:转载中国贸易报    发布时间:2018-11-20 00:00

在国外,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有着悠久的历史,而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却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两种仲裁方式为国际仲裁界所熟知。其中,在国际海事纠纷处理方面,临时仲裁成为主流。而在国内,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却呈现缺失的状态。目前,仲裁法修改已提上议事日程,弥补临时仲裁在我国法律中的空白也成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十一届仲裁与司法论坛热议的重点话题。

据悉,临时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而非常设性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书的仲裁。机构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其仲裁协议,将它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某一常设性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临时仲裁在国内的“尴尬”处境

我国1986年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纽约公约》),承认外国的临时仲裁裁决。1995年的《仲裁法》却不承认临时仲裁的合法地位。2009年修订的《仲裁法》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傅攀峰称,“多年来,中国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双边协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承认和执行了域外临时仲裁裁决。目前,对域外临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中国都不成问题。对于涉外临时仲裁协议,中国法院亦不会直接认定其无效,而是根据仲裁协议准据法来判断。”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红卫认为,“临时仲裁制度似乎可视为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的缺失。这一缺失使中国仲裁目前身陷国内对临时仲裁的不承认而国际上又加以承认和执行的矛盾之中。”

“这一矛盾,也造成了内外法律地位的不公平、不对等,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律协自贸区法律专委会主任黄勇在会议上指出,直至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才为自贸试验区施行临时仲裁松绑。

黄勇认为,相比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程序更加灵活,也有利于降低费用。临时仲裁当事人主要需支付仲裁员费用,及相关案件管理、租赁办公场所等费用。但大多数仲裁机构是根据仲裁标的大小按比例收取案件受理及处理费用。

黄勇举例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临时仲裁,指定一位仲裁员的收费是0.8万港币,3位是2.4万港币;决定仲裁员人数的收费是0.8万港币;就质疑收取的受理费是5万港币,合计约为8.2万港币(约7.3万人民币)。临时仲裁员的费用和报酬按适用的仲裁规则或法律决定,而国内的机构仲裁的收费标准按照争议标的来计算,标的额从100万元到50亿元不等,仲裁费用也随之水涨船高,从2.5万元到甚至高达2605万元。

临时仲裁在自贸区先行“试水”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对于临时仲裁严格的限制在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之间,仲裁地点为内地,且需通过法院审级监督的形式予以规范。

2017年9月,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公布了《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并发布了与《对接规则》配套的互联网仲裁云平台2.0。2018年4月,司法部官方微博转载 “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首例跨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案例。

“然而,自2016年11月意见出台至2018年11月,两年时间,临时仲裁的案例屈指可数。”黄勇指出,虽然大多数企业对高效解决纠纷、尽量降低成本很感兴趣,但触及到临时仲裁的参考规则、法律效力、执行保障等国内仍然缺失的选项时,依然会“退避三舍”。

一个国家(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是否发达,能否成为国际性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不全在于其经济体量如何、对外投资多少,更重要的在于其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环境如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法律制度在一个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是否存在,可以说是衡量这个国家(地区)国际仲裁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的基本指标之一。

贾红卫建议,临时仲裁在国内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中国仲裁走出去的脚步和国家法治化发展的进程。从长远看,这一缺失更不利于国家倡导的“一带一路”建设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有效保护。尽快建立中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修改、完善中国《仲裁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