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互联网时代知产保护 举证难问题将改善
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11月18日起开始施行,有利于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内容很容易被更新,及时保全侵权证据存在难度。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拒不配合甚至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知产证据规定》明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或破坏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同时,随着时代进步,知识产权证据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陈辛介绍说,司法实践中,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或者新兴的技术问题,可能需要更为专业的检测仪器、设备。《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例如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科研院所、实验室、高校等,再由鉴定人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意见并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较为特殊,或者属于前沿科技领域,可能出现该领域尚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但又需要通过委托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陈辛表示,《知产证据规定》明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中有关鉴定人选任程序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以更好地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侵权行为较为隐蔽,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往往由侵权人掌握,权利人难以直接获得。
针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在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知产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旨在进一步明确掌握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督促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确保人民法院能够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除书证外,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其他类型证据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也十分常见,有时还是关键证据。故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书证提供制度”的基础上,《知产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有权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其控制的证据,既包括书证,也包括其他类型的证据。
“为保障相关规定的实施,《知产证据规定》对证明妨碍作出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的证明妨碍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民三庭负责人表示。
此外,新规定还高度重视了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知产证据规定》显示,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当事人申请对接触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这项规定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令诉讼程序更完善。”陈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