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国际仲裁协议每个细节都重要
针对跨国商事的争议和冲突,国际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途径。由于文化背景、认知理念的不同,中国企业面对国际仲裁常有“水土不服”的感受。此外,在很多国际项目的合同中,都包含了和国际仲裁相关的条款,这些关键细节很容易被忽视,在争端出现时,可能导致中国企业陷入被动的局面。在日前举办的国际仲裁争端解决论坛上,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永锐表示,拟好国际仲裁协议是参与仲裁获得有利结果的前提。
起草仲裁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朱永锐指出,首先考虑仲裁范围。企业应把仲裁条款规定得尽可能的宽泛,考虑适用法律、仲裁员人数等要素。
其次考虑仲裁语言。如选择仲裁语言是英语,那在仲裁过程中就要用英语。如果没有选择仲裁语言,仲裁庭通常以发生争议交易的主要语言来确定。在商业往来中,涉及很多合同和文件,主要合同的语言也可能被确定为仲裁语言。
最后是仲裁地点。在国际仲裁领域,国际仲裁机构并不总是在仲裁机构所在地进行仲裁。仲裁地点需要在协议里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会带来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如准据法等。此外还要区别仲裁地和开庭地。并不是在哪里开庭,哪里就是仲裁地。比如,国际商会仲裁院总部设在巴黎,仲裁地选择在瑞士,开庭地选择在中国香港。这三个地点中,巴黎和香港没有实际意义,和案件真正发生法律关系的只有仲裁地瑞士。即该案适用仲裁地瑞士的仲裁法律。
如果仲裁协议中约定了调解是必要的前置条件,即想去仲裁就必须先调解。到发生纠纷时,企业不想调解怎么办?朱永锐表示,企业需要去调解中心走完流程,在调解失败后,再进行仲裁程序。可以放心的是,调解过程是保密的,不会向仲裁机构披露。
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谭家才表示,不同的法律体系,其救济与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大相径庭。仲裁规则很少在此类衡量标准问题上作确切规定,而是倾向于给仲裁员作宽泛引导。因此,当事人从一开始就应在救济和损害赔偿问题上达成某些共识。比如,就应当考虑对仲裁员有无权力裁定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进行约定。由于某些司法管辖区允许仲裁员裁定惩罚性赔偿,所以受此类司法管辖区管辖的当事人可以考虑出具一份明示的惩罚性赔偿豁免协议(express exclusion)。
“仲裁协议可以规定,允许通过困难条款(hardship provision)对合同进行适当修改,这一做法也将赋予仲裁员作此修改的权力。协议既可以仅授权仲裁员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也可以直接授权仲裁员颁布有效裁决,裁定当事人豁免惩罚性赔偿。”谭家才表示,关于仲裁员是否需要在裁决中给出裁决理由,仲裁协议也可以就此作具体规定。
参与国际仲裁的费用由哪方来支付?在国内,贯彻谁主张、谁起诉、谁付费的原则,但国际仲裁并非如此。朱永锐介绍说,比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规定,仲裁院应确定预付金数额,其金额应足够支付仲裁院仲裁该项请求的费用。除主诉外提出一项或几项反诉时,仲裁院得分别确定主诉和一项或几项反诉的预付金。预付金通常由申诉人(或几个申诉人)和被诉人(或几个被诉人)平均分担。但如任何一方不支付其份额时,另一方可自行就此申请或反诉支付全部预付金。秘书处可以视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是否已向国际商会支付全部或一部分预付金决定是否将案卷移送仲裁员。将审理事项通知仲裁院时,仲裁院应查明有关预付金的要求是否已经执行。只有当向国际商会及时缴纳预付金时,审理事项方为有效,仲裁员才能进行仲裁。仲裁费用应包括仲裁员费用、商会仲裁行政管理费用、仲裁庭聘请的专家费用、当事人因仲裁而支付的合理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以高于或低于适用的有关费用确定仲裁员费用数额。其他费用可以由仲裁庭在整个仲裁程序进行期间作出决定。终局裁决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费用或当事人双方应按何比例分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