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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遇海外纠纷 企业该适用哪国法律?

文章来源:转载中国贸易报    发布时间:2020-02-20 00:02

本报讯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各行各业的商业活动在不同层面受到影响,先后出现了大量跨境合同纠纷。进口企业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适用哪国法律,成为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羽中指出,一般来说,企业需要判断案件是适用我国法律还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法律。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企业首先需要判断境外进口企业营业地所在国是否为《公约》的缔约国,以及买卖双方是否约定适用法律。

若境外进口企业营业地所在国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适用《公约》,则应当适用《公约》。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适用我国法律,同时明确排除适用《公约》,则当然适用我国法律。

有争议的是,若买卖双方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的同时,没有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该如何适用法律?王羽中认为,不能由此推测当事人排除适用《公约》,而应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适用《公约》。

如果买卖双方未约定适用法律,有的法院认为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地原则适用法律,有的法院认为由于买卖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且未约定排除适用《公约》,应当适用《公约》。从检索到的判例看,最高院支持后一种观点。

对于境外进口企业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缔约国的情况,王羽中介绍说,一般而言,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适用买卖双方约定适用的法律,除非适用该法律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如买卖双方未约定适用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言,卖方所在地法律可作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可适用我国法律,但该问题仍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