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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赴境外参展可否援引不可抗力减损

文章来源:转载中国贸易报    发布时间:2020-02-25 00:02

《中国贸易报》记者从南通市贸促会了解到,一家企业计划参加3月3日至5日在伦敦举办的2020年第79届英国国际酒店用品展览会,但是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英国领事馆签证中心至今都没有开放对中国人的签证,这家企业无法办理签证,也就无法赴英国参展。为此,该企业与展会主办方协商,但是主办方既不愿意退还展位费,也不同意将展位保留到下一届。

记者还了解到,日前,全球最具影响力的通信领域展会——世界移动通信大会宣布取消。关于如何处理参展商之前缴纳的展位费问题,目前还悬而未决。一家参展商透露说,展会取消以后,他们积极与主办方沟通,但进展并不理想。

“这种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赴境外参展的情况非常多。”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许多中国主办方纷纷与海外展馆协商,推迟其在海外自办展会的档期,中企如果参加自办展,目前可以说没什么损失。但是,中企赴境外参加的展会,自办展所占比例较小,大部分都是由当地机构举办的国际性展会。目前,鉴于航班取消、无法办理签证、到海外需要隔离14天等原因,不少中企无法到海外参展,这对中小企业来说可谓损失惨重。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壮建议,企业应及时通知各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损;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查找合同条款,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类似情形的约定,按照约定积极与相对方协商延期或变更合同;积极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如本次疫情对展会企业所在地区的影响,政府的官方文件、行情数据等;明确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做好诉讼或仲裁准备。

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展位合同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抗辩?庄壮认为,国内法下可尝试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但仍需考察除疫情外有无其他行政防控措施、疫情及行政措施是否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影响等。从涉外合同的履行看,自2009年以来的五次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大部分观点均对单独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持保留态度,故在境外法域中仅以疫情主张构成不可抗力并免责存在较大难度。如果主办国本身采取了限制入境、取消航班等措施,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仍须看合同约定,但相对而言被支持的可能性大于疫情事件。

如果展位合同适用英美法,而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不可抗力中不包含“瘟疫”的情形,庄壮认为,由于英美国家法律未规定不可抗力原则,所以企业可以尝试主张适用合同受阻法律原则来判断疫情或相关政策是否足以抗辩不履行合同。他提醒说,合同受阻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否则很难成立。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出台了支持政策,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给予全部或部分展位费的补助。”庄壮提醒说。

记者了解到,上海、宁波、湖州、台州、东莞、无锡、东营、滨州、淄博、泰州、昆山等地纷纷出台了为企业“抗疫减损”的各类补助政策,对无法参展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

由于不再赴境外参展,展商也不能履行相应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庄壮认为,参展商应及时通知对方相关事宜,避免因延迟通知导致对方丧失再次缔结其他合同的机会,并积极协商解决不能履行的后果分担。

上述业内人士建议,参展商需团结起来,跟相关代理商提出无法出境参展导致的损失等。只有代理商出面与国外主办方就无法参展这一问题进行沟通,才能更好地达成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