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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客”走私风行 扰乱外贸秩序

文章来源:三门峡市贸促会    发布时间:2013-04-10 10:48

淘宝数码类产品销量第一的网店蓝优数码因涉嫌走私5亿元iphone被关、离职空姐走私逃税百万元获刑11年、深圳海关破获多个通过分散旅客带货过关的水军走私团伙,频发的进境旅客违规携带物品事件不绝于报端,截至201211月底,仅珠海拱北口岸海关旅检和运输工具通道就查获红酒、洋酒、香烟、奶粉、高档手表、ipad、非法书刊等各类“水客”走私案1000余起,价值6亿多元。
争议案件或推动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的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含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的部分应按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和相应税率缴税。
    但在现实中,出国消费的旅客入境时携带超过5000元货品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人往往会抱着“赌一把”的心态,为了少支出一笔费用而不愿主动申报。
    海关提醒,中国法规对居民境外购物、航空公司员工进出境携带货物都有明确规定,携带超量货物、物品入境且未主动申报,涉及偷逃应税额较大的,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月,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判决了一起走私案,认定离职空姐李某以开设网店代购的形式,多次从韩国免税店购买化妆品并以旅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销售,查实偷逃税额113万多元,一审认定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案的判决引起了舆论的热议,对于网络海外代购逃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11年刑期是否过重等问题大众争议较多。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学青认为,不同于走私特定违禁品或者限制进出口物品(比如武器弹药、毒品、文物等)的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以及严重的程度是判断能否构罪以及犯罪严重程度和量刑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国现行税制,涉案化妆品和烟草一样,入关税率为50%,属于税率最高的物品之一。被告人以正常通过旅客通道入关未被阻拦和指令申报关税为由的辩解不能成立。主动申报关税是携带多于5000元货物入关的旅客的法定义务,检查环节只是抽查而已,未能抽查到她本人,不代表她没有申报纳税的义务。法院按照偷逃113万多元关税的事实认定被告偷逃税款数额巨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并相应作出11年刑期的判决完全在法定量刑范围之内,并不算高。
    对于有人提出的偷逃税款113万多元,按照逃税罪最高刑期不超过7年的规定,本案能不能按照逃税罪给予李某相对较轻的判决的问题,肖学青表示,法律上,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逃税罪有着本质的区别:逃税罪主要是国内工商业往来中偷逃纳税义务的行为。除了偷逃国家税款这一共同特征外,走私普通货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走私的主要特征是货物进出口时偷逃关税,涉及国家主权、国内相关产业的保护等问题,因此二者在立法上被区别对待,虽同样是逃税,但走私处刑罚相对较重。
    “社会舆论根据网络代购从业者众多、市场广阔、消费者能够便宜购物等角度普遍同情被告人获刑11年的遭遇,指称法院量刑过重,但法院只是忠实地执行了现行法律制度。”肖学青指出,社会大众对类似案件的广泛讨论,将有助于推动立法调节目前各种较高的进口环节税率,进而实现国内外市场上同种商品在价格上的基本平衡;也可以推动最高法院早日出台对走私罪偷逃关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定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为法院判案确立新的依据。不过,在这些新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审理案件的法院只能依照现有法规作出上述判决,海外代购的货物入关也必须在每人次超出5000元价值额度时申报纳税。
夹带走私危害国家利益

    海关将进出境商品分为物品和货物两种。根据《海关法》中对于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货物是贸易性的(政府间捐赠物资等除外),为国家或单位进行国际贸易的交付物。其通关方式与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全然不同。
    近年来,国内网络购物市场飞速发展,“海外代购”也逐渐成为一些店铺吸引顾客的“法宝”。然而,随着海关不断加大对邮寄物品进口征税的力度,为了保障货源,获取更多利润,许多“海外代购”商家也开始通过个人携带入境的方式来避税。通常情况下,这种“蚂蚁搬家”式的走私行为被称为“水客”走私,他们大多携带的是奶粉、电子产品(如iPhoneiPad)、名牌包等物资,从中赚取劳务费或物品差价,采取的是化整为零、集腋成裘的办法,大型“水客”集团甚至还有固定的物品集散地点。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扰乱市场和外贸秩序,更造成了口岸拥堵、通关环境混乱、危害民众健康等严重隐患。
    肖学青认为,就目前的刑法而言,“水客”走私和大型团伙走私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带货入关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前者是分散的旅客自带,货物先分散给散客过关后再集中;后者为大宗货物集中过境。二者偷税过关的目的和结果都是一致的,只要走私过关偷逃的税额达到追诉的起点,或者一年内因为走私经两次行政处罚仍再次走私的,认定走私罪都毫无问题。具体的“水客”带货者自己承担自带部分的走私责任,只追究散客每次合法自带5000元货值物品之外的责任。“水客”带货行为的组织者、领导者则承担全部过关水货的走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