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全国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近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一是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
二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三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如需转内销的,海关依法征收税款和缓税利息。
四是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
五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制订加工贸易管理操作流程或办事指引,规范服务,便利企业,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