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CEP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解读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分别公布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其附件附1公布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
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2022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修订目录,海关对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PSR进行了调整,并与港澳相关部门达成共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第三条规定,转版后的PSR 由总署对外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则按照转版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