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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业的跨国中企受OECD双支柱影响大?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10-26 15:04

 

10月9日全球136个国家最终同意OECD双支柱国际税收改革方案,同时不再征收新的数字税。各方在这么短时间内就双支柱税改方案达成一致,这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

从表面上看,是为缓释新冠疫情的财政支出压力,但其根本原因是为打击国际逃税避税、减少税基侵蚀。全球每年至少有4270亿美元税收损失,其中有约2450亿美元(占57.4%)税收被跨国公司移至避税天堂,1820亿美元被私人避税抵消(占42.6%),利润转移使高收入国家至少损失约3827亿美元税收(占全球89.6%),约为其税收收入的2.5%,其中企业所得税损失占比约为1.3%。G7是全球跨国企业活动所致的税基损失最大集团,2020年G7总税收损失占全球税收损失的比重为48.3%,约为2123亿美元。

支柱一是关于大型跨国企业在不同市场内征税分配的规则设计,强调将利润的征税分配在市场国,支柱二是关于最低企业有效税率的规则设计。支柱一包括三个关键部分:一是市场管辖区对在跨国公司计算的剩余利润份额的新征税权(金额A),二是某些基准常规营销和分销活动的收入(金额B),三是撤销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其中需适用于金额A规则的跨国企业是指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税前利润率在10%以上的跨国企业,并且排除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企业,将于7年后对金额A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如果实施顺利,则会将门槛从200亿欧元下调至100亿欧元。在征税利润的市场分配方案中规定(联结度规则),如果跨国企业从某个市场国取得至少100万欧元营业收入时,就应当允许该市场国参与金额A的征税分配,其中在GDP低于400亿欧元的小市场国,所适用的应收门槛应降下调至25万欧元。对于金额A数量的确定,支柱一规定:如果税前利润率超过10%,则扣除税前利润率10%对应利润之外的那部分定义为“剩余利润”,跨国企业应将其中的25%按照收入比例作为权重分配至各个市场国。金额B分配方案在2022年底前确定。多边公约(MLC)将要求所有缔约方撤销对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

支柱二包括两项规则,第一项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其中的收入纳入规则指由母公司就跨国企业成员实体低税所得补缴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低税支付规则是指对于跨国企业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低税所得,其他成员实体通过限制扣除或做等额调整补征税款至全球最低税水平;第二项是基于税收协定的应税规则,允许来源国对适用税率低于最低税率的某些特定关联支付有限征税,适用应税规则缴纳的税款可以计为在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下的有效税额,支柱二适用于营业额在7.5亿欧元及以上的跨国企业,各辖区对总部位于本辖区的跨国企业适用收入纳入规则时,不受该门槛限制,同时排除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最终控股实体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盈利组织、养老基金或投资基金以及这些实体所使用的持有工具。

过去,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也在利用国际税率套利参与避税。支柱一中金额A的适用范围为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税前利润率在10%以上的跨国企业,且排除采掘业与金融企业。在2021年福布斯全球前2000家企业榜单中,有291家中国企业上榜,其中64家营业收入在200亿欧元之上,这64家中有21家净利润率在10%以上。支柱二适用的应收门槛为7.5亿欧元,不排除任何行业,在入围的2021年福布斯全球前2000家企业榜单中,中国跨国企业有289家符合支柱二的标准。

总而言之,西方社会一直在努力治理有害税收政策、打击避税天堂,无论是先前的一些举措,还是此次双支柱的进一步落实,意味着全球最低所得税率的实施将是大势所趋,在海外有布局的中国企业需要提前做出布局,以应对这种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