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才引进政策汇编
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7年7月20日)
为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推进省际人才高地建设,更好的助力“三次创业”,为全市加快转型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一)建立人才分类认定机制。本意见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经认定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较强创新能力以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或设立科研机构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分类目录附后)。人才团队是指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核心,具有3名以上关键成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潜力巨大的优秀团队。
(二)加大扶持资金资助力度。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由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给予500—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创新创业团队,由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给予100—500万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来我市创业的,由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给予50—5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到科研岗位工作的,由受益财政提供10—2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三)健全人才薪酬激励政策。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工资待遇可实行年薪制,3年内由同级财政每年发放人才生活补贴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全职引进的院士,可享受省政府给予的500万元奖励补贴,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可给予不低于每月3万元的生活补贴。注重人才柔性引进激励,到我市开展科研合作、技术攻关、顾问指导、战略咨询、成果转化等活动,每年至少有3个月在签约单位或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工作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薪酬待遇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协议工资形式,在我市工作期间由同级财政每月发放人才生活补贴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
(四)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高校、科研单位、公立医院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相关部门备案。完善专项人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引进人才需要核定专项人才编制,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简化程序、特需特办。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分别按用人单位领导层正职、领导层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干部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五)建立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各类人才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的,由同级财政根据等次给予5—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奖的,由同级财政根据等次给予1—10万元奖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才(团队),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三门峡市杰出贡献奖”,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六)强化人才创业融资扶持。经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创业项目,可由我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和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融资担保,受益财政补贴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创办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受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提供人才创新创业场所。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人才团队,由所设立科研机构或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300平方米创新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鼓励各类众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由受益财政给予5—20万元资助。
(八)扶持企业科技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由受益财政给予每件2000元—2万元的资助。
三、加快人才平台建设
(九)鼓励设立异地研发中心。我市企事业单位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人才智力集聚地区,依托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异地研发中心,支持企业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根据其层次水平,由受益财政给予10—100万元资助。
(十)吸引域外技术平台落户。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及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其层次水平,由受益财政给予10—1000万元资助。市政府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合作伙伴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合作伙伴拥有的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市落地并实现产业化。
(十一)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企事业单位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其层次水平,由受益财政给予5—50万元资助。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引导创建人才实践基地。引导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与知名院校合作,创建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建成博士后、博士、硕士实践基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20万元资助。
(十三)支持成立行业发展“智库”。支持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市内外相关专家加入,把握行业发展态势,研究行业发展规划,破解行业发展难题,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规模和开展工作情况,受益财政每年给予5—20万元工作经费。
(十四)依托各类平台集聚人才。鼓励各类人才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受益财政分别奖励该平台5万元、1万元、2000元、1000元,每个平台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本平台人才引进工作经费。
四、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十五)着力提高人才服务效率。成立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人才认定、项目申报、配套待遇落实、创业扶持服务等工作,对来我市投资创办企业、设立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十六)切实优化人才安居条件。全职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由受益财政发放5—100万元安家补助,3年内按40%、30%、30%比例分批发放。柔性引进人才在峡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提供100—300平方米的住房或报销住宿费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所设立科研机构或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住房。市、县(市、区)启动人才公寓建设,制定管理使用办法,优化高层次人才居住条件。
(十七)妥善安置人才配偶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按原工作单位性质,可随迁到我市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协调调动工作;引进人才配偶暂未就业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直至其就业成功,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适龄子女来我市入园入学的,由同级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十八)积极做好人才医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每年组织优秀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安排一次休假疗养。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人才资金投入保障。市财政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和项目资助等工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和人才平台载体建设,保障人才工作所需经费。县(市、区)参照设立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明确人才引进职责分工。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人才政策,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抓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级各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探索建立人才制约退出机制、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附件
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类目录
1.顶尖人才。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尖端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5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2.领军人才。指拥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和国际规则,能引领三门峡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量级人才。主要包括:国内外重大科技项目及重大工程项目核心成员;省优秀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专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获得者(前5名),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3.高级人才。指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或具有突出专业技能、较强科研能力、丰富管理经验的各类专业人才。主要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省级学科(技术)带头人,市级拔尖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研奖励,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科研成果或技术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实现产业化的创新创业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4.青年英才。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专业对口、成长性高,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办法》等八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办法(暂行)》《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暂行)》《三门峡市人才平台扶持资助办法(暂行)》《三门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三门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精神,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坚持需求导向、市县联动的原则,市、县(市、区)分级实施,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组织部牵头组织,编办、人社局、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分工负责,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应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关键行业和民生领域,重点是围绕黄金、铝工业、煤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以及现代金融、城市建设、生态环保、文化创意、职业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领域。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主要是指《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人才分类目录里划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及团队。
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有特别贡献的人才(团队),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享受相应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政策待遇。
第四条 全职引进以上四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须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每年至少有3个月在签约单位工作;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新创业的人才(团队),须在我市创办企业或设立科研机构。
第五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每年初面向全市范围征集汇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需求,编制引进计划。
第六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统一对外发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公告,明确引进人才的条件范围、申报程序、支持政策等内容,遇有重大项目或紧缺人才需求,可随时发布。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一)中央、省、市新闻媒体发布。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三门峡人才工作网、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官方网站发布。
(三)国内权威专业网站发布。
(四)委托海外华人团体、各地三门峡商会等发布。
第七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对接引进,由用人单位主动对接、企事业单位自主招聘、高层次人才(团队)自助申请等方式进行。
(一)深化院地院企合作,建立与国内外部分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良性互动的长效合作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和地方政府、企业发展需求有效结合,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实现项目、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共享。
(二)成立行业发展“智库”,聘请相关知名学者、教授为政府顾问和行业顾问,为我市推荐人才和项目。
(三)实施人才回归工程,联系对接三门峡在外人才,吸引人才回流,扶持其回归发展,发挥荐才引才作用。
(四)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寻找、联系人才(团队)进行对接引进。
(五)到国内外人才聚集地区参加高层次人才洽谈会或举行人才对接引进活动。
(六)通过我市驻外机构、商会组织或委托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进行对接引进。
(七)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专项人才渠道或备案方式引进,原则上在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数额内进行,无空缺编制和空缺岗位的单位由编制部门核定专项人才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特设岗位。
(八)对有意向到我市就业或开展服务合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由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对接引进,暂时没有合适引进单位的,可将其录入“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对意向来我市创办企业或设立科研机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由市、县(市、区)科技局负责联系和对接引进。
第八条 受理申报。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由单位组织集中申报,也可由个人进行申报。
对有意向到我市就业或开展服务合作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向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申报。主要采取网上申报、现场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须登陆三门峡人才工作网、县(市、区)人才工作网,现场申报须到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交有关材料,填写《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或《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书》。
对有意向来我市创办企业或设立科研机构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由市、县(市、区)科技局接受申报。申报需填写《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或《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书》《三门峡市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书》。
第九条 组织评审。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由人才办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提出人才(团队)类型评审建议,形成书面报告。评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具体制定项目评审和扶持办法。
第十条 会议研究。评审通过后,人才办将评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县(市、区)评审报告须同时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一条 网上公示。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人才工作网、人社局、科技局等官方网站对高层次人才人选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颁发三门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监制的《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证书》。
第十二条 落实政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安家补助、人才生活津贴、医疗保健服务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安置等,由单位或个人到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全职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本级财政分别发放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安家补贴,3年内按40%、30%、30%的比例分批发放。鼓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给予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增加安家补助。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100—300平方米住房或报销住宿费用。来我市设立科研机构或创办企业的,由注册地县(市、区)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住房。
第十四条 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3年内本级财政每年发放人才生活补贴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全职引进的院士,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可给予不低于每月3万元的生活补贴。柔性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在我市工作期间由本级财政每月发放人才生活补贴1万元、5000元、2000元、1000元。选派到我市挂职的省博士服务团成员,按照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待遇落实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用人单位研究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分别按用人单位领导层正职、领导层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干部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十六条 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按原工作单位性质,可随迁到我市工作。由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审核,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协调调动工作;引进人才配偶暂未就业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直至其就业成功,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来我市入园入学的,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市、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健服务。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组织优秀高层次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安排一次休假疗养。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的,由同级财政根据等次给予5—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奖的,由同级财政根据等次给予1—10万元奖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才(团队),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三门峡市杰出贡献奖”,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社局、科技局会同人才办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需求征集、公告发布;负责组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对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审通过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研究审定;人才办牵头做好高层次人才受理申报、组织评审、证书颁发、资金发放及其他相关工作;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做好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补贴、奖励资金及时拨付人才办,由人才办统筹发放。
第二十四条 工信委、教育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和用人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三门峡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人才办承担。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精神,扎实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扶持由市、县(市、区)分级实施,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人才办牵头组织,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投资机构等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条 申报方式。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通过现场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向市、县(市、区)科技局进行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资料。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需填报《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三门峡市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书》或《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同时填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计划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书),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和有关科技成果鉴定书、查新报告、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 初审。《申报书》《项目计划书》由科技局负责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中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证明)、工作经历由科技局转交人社局进行真实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以上两项审查原则上同步进行,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一般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或根据申报情况随时组织。需作环评的项目,应在项目评审前向科技局提交环评材料,未通过环评的不予评审。
初审通过后,由科技局牵头,会同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投资机构组织进行评审。评审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和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
(一)评审主要根据《项目计划书》,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具体评审以下指标:
1.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2.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
3.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4.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5.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的作用等。
(二)评审专家组应对是否引进扶持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项目,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出具《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以下简称《专家评审意见》)。
第七条 会审建议。科技局将专家评审结果转交人才办,人才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会同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投资机构等部门拟定《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意见书》(以下简称《扶持意见书》),提出扶持方式、扶持资金额度等建议。
第八条 研究决定。《扶持意见书》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人才办报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向本级党委常委会议汇报、研究决定。
第九条 网上公示。会议研究通过后,将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有关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等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注册签约。公示无异议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设立科研机构或创办企业完成注册落地,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作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并将新创办的研发机构或经济实体法人证书、聘用单位法人的法人证书及聘用合同提交人才办,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扶持资助方式。扶持方式有财政专项资金资助、基金投资扶持、金融政策支持、场地场所支持及其他奖励资助等。
第十二条 落实扶持政策。财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项目单位;落实好其他相关支持政策。人才办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督促拨付资金;协调落实创新创业场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实我市鼓励、支持自主创新的有关奖补政策。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扶持。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扶持意见书》,由本级财政通过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进行扶持资金资助,具体标准是:
(一)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0—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二)对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0—500万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三)对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创新创业团队,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来我市创业的,给予50—5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五)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实施科技创新项目的,本级财政提供10—2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投资扶持。市、县(市、区)由管理的投资机构设立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和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扶持意见书》,再次进行独立投资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基金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投资扶持额度参照财政扶持资金资助标准。县(市、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也可申请市创新创业发展基金投资扶持。
第十五条 金融支持。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项目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有关担保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融资担保,本级财政补贴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上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奖励2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场地支持。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人才团队项目,由所设立科研机构或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300平方米创新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第十七条 专利资助。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形成的知识产权,应优先在三门峡转化,以带动我市相关产业的发展。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000元—2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其他政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按照《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办法》,申请享受相应各项补贴资助。
第十九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扶持政策中按规定需市、县(市、区)配套支持的资金,或涉及我市其他政策多重奖励资助的,从扶持资助资金中相应核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三门峡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人才办、市科技局承担。
三门峡市人才平台扶持资助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各类人才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人才平台吸引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作用,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平台包括异地研发中心、落户我市域外技术平台、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人才实践基地、人才招聘平台、行业“智库”、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等。
第三条 人才平台的扶持资助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才办牵头指导,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基本原则是承建单位实施、主管部门监管、评估小组认定、受益财政扶持。
第四条 初步审核。人才平台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向本级人才办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人才实践基地、人才招聘平台等由人社局审核,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由发改委审核,异地研发中心、落户我市域外技术平台、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等由科技局审核;行业智库由人才办审核。
第五条 评估认定。市、县(市、区)人才办牵头组建本级人才平台建设评估小组,负责对各类人才平台进行评估认定,提出类型、层次、资助额度的建议。评估小组由行业领域专家以及人才办、发改委、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分为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等阶段,人才办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科技局、人社局等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其他有关单位做好配合服务工作。
第六条 根据评估认定情况,人才办提出各类人才平台层次、资助额度的意见,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资助。资助范围如下:
(一)对设立异地研发中心,奖励10—100万元;对域外技术平台落户,奖励10—1000万元。
(二)对与市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的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三)创建科技创新平台,给予5—50万元奖励,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人才实践基地、人才招聘平台、行业发展“智库”给予5—20万元资助。
(五)对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给予50万元资助,对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给予20万元资助。
(六)对各类人才平台每引进一名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分别奖励该平台5万元、1万元、2000元、1000元,每个平台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七)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峡建立科技产业园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七条 各类人才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年度集中申请奖励。由人才平台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人才办会同人社、科技等部门研究提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人才平台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平台的日常运转、相关设备购置、成果研究转化和人才补助等,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九条 人才平台同时获得国家、省扶持政策中按规定需市、县(市、区)配套支持的资金,或涉及我市其他政策多重奖励资助的,从扶持资助中相应核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三门峡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人才办承担。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为切实做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按照“用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公正公开、重点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2.融资财政贴息;
3.企业上市奖励;
4.人才平台资助;
5.专利资助;
6.人才薪酬补贴(生活补贴、奖励补贴、安家补贴);
7.体检疗养经费;
8.人才培养资金;
9.人才荣誉激励资金;
10.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奖励资金;
11.人才工作经费;
12.市委市政府决定用于人才发展方面的其它资金。
第五条 资金申报程序:
1.申请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由单位或个人填写《三门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交市人才办审查,市人才办审查汇总后,将《三门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扶持意见书》和汇总表报市财政拨付资金。
2.申请融资财政贴息、企业上市奖励、人才平台资助、专利资助、人才薪酬补贴(生活补贴、奖励补贴、安家补贴)、人才荣誉激励资金,由单位或个人填写《三门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交市人才办,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并提交市政府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市人才办将《三门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相关资料和汇总表报市财政拨付资金。
3.申请体检疗养经费、人才培养资金、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奖励资金、人才工作经费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用于人才发展方面的其它资金,由市人才办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批后报市财政拨付资金。
第六条 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助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投资、研发、产业化、人才引进和运行管理等事项的扶持补助等。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人才(团队)带头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否则扶持计划自动终止,如要继续享受扶持政策,须经重新申报评估。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扶持政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形成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应优先在三门峡实现产业化,带动三门峡相关产业发展。
第七条 市人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其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专项资金上年度的综合评价工作,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上年度《三门峡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报告》。
第八条 市审计局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有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或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 签订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合同(协议)的双方,有一方不履行引进合同要求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三门峡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市人才办承担。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精神,规范“三门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三门峡产业发展基金出资设立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宗旨是发挥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扶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来峡创新创业,为我市发力三门峡创业、加快转型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 发展基金的投资对象为经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新创办的企业或由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企业),创新创业企业注册登记地须为三门峡市。投资方式分为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
第四条 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出、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发展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 设立三门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作为发展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对申请使用发展基金的创新创业企业进行独立评审;确定基金投资规模、投资对象和投资原则;委托授权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发展基金进行日常管理;批准投资方案;确定投资风险控制方案;对发展基金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定期对发展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条 发展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由市投资集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政府基金办)有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同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5名相关专家担任委员。5名专家委员在每次项目评审时随机抽取。项目评审专家库由市投资集团负责筹备设立。
第七条 发展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集团,是发展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一)办理基金投入、退出相关手续,完成资金的收付和监管。
(二)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及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三)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新创业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新创业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资金使用。
(四)向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推荐优秀的创新创业企业。
第八条 申请发展基金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我市工商部门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所有股东出资全部到位。
(三)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创新潜力,拥有可产业化的专利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的人才(团队),或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且能引领我市经济、产业发展及技术创新。
(四)企业股东至少有1名符合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条件。
(五)企业主要产品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能在某一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等。
第九条 发展基金申请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报。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注册签约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及《三门峡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意见书》,向发展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基金扶持申请书、扶持方案及上述“第三章申请条件”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基金扶持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三)评审。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有关材料提交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由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含随机抽取的5名相关专业投资评审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扶持申请书、扶持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2/3以上参评成员(且其中至少有3名专家委员通过)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合格的依据。
(四)公示。评审通过的拟投资企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三门峡人才工作网等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决策。公示无异议后,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对拟投资企业或科研机构作最终决定,形成书面报告。
(六)实施。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的最终决定办理投资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投入资金进行后续监管。
第十条 发展基金主要采用参股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投资入股。
第十一条 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发展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新创业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5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二条 发展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发展基金参股的企业运营稳定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破产清算退出等。
第十四条 参股资金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参与企业分配,所得收益由基金收回。
第十五条 参股企业应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发展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企业其他股东不先于发展基金退出。
(三)参股企业未按章程规定使用发展基金投入资金的,发展基金有权退出。
第十六条 参股企业自发展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发展基金的参股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发展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发展基金参股股权按上述确定的转让价格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十七条 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不干预创新创业企业或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季度末向基金评审管理委员会报送发展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投资企业或科研机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 县(市、区)参照设立本级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三门峡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投资集团承担。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精神,现就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三门峡市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金融办、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可比照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三条 依托中原银行,率先设立科技专营支行,在财务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专业化水平。完善科技信贷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设计专门针对科技信贷风险管理的模型,提高科技贷款管理水平。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小微科技企业信贷业务拓展奖励办法,落实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有效发挥差别风险容忍度对银行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支撑作用。
第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专门服务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降低风险损失、实现稳健经营提供支持。
第五条 通过财政注资或引进域外机构入驻等模式,推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重点科技型企业发展。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优先向政府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推荐。
第六条 全面推动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人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的规模。设立或引进专利评估机构,通过专利评估、专利权质押、担保机构担保等模式,帮助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
第七条 探索开展“政府+银行+保险(担保)”融资模式,通过财政注资、保险(担保)增信、风险分担、财政贴息等手段,切实解决科技型企业在贷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缺少抵押资产等突出问题。
第八条 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专项工作方案,加强上市培育,支持引导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和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第九条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产品进行融资。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运作、产寿险业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科研项目、企业专利、研发设备、产品质量、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推广中小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担保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提供贷款保障。
第十一条 设立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化科技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企业获得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经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持《扶持意见书》,由市有关担保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融资担保。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专项银企对接活动,搭建常态化、规范化银企合作平台,增强科技项目与信贷资金衔接的实效性,最大限度发挥科技项目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充分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发挥再贴现支持结构调整的作用,对小微科技企业票据优先予以再贴现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科技创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深入推进科技创新企业征信、信用评级工作,着力解决科技创新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金融机构与科技创新企业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 依托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交易市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知识产权评估、信用评级机构等加强业务合作,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等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壮大。
第十五条 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三门峡银监分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召集。研究科技金融服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监测金融运行风险,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推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三门峡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政府金融办承担。
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认定的四类引进对象和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待遇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在市委组织部设立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内容及责任单位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负责指导制定相关政策;牵头组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审,颁发《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证书》;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牵头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的政策咨询、联系对接、申报受理以及补助津贴发放工作。
(三)市人社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社保服务、档案代理、职称评审、《外国专家证》办理、岗位聘任等工作;做好高层次人才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
(四)市科技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科技政策咨询、指导专利申请等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相关补助补贴等资金拨付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到峡落户、出入境签证办理等工作。
(七)市卫计委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等工作。
(八)市教育局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适龄子女来我市入园入学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做好高层次人才到峡创办(合办)企业商标注册、工商登记等工作。
(十)市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经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适时调整优化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内容,发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指南。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为枢纽,以相关职能部门为基础,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开展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两种服务方式。到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可“一站式”现场办理;在三门峡人才工作网设立网上办理平台。市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服务专员,设立服务窗口或绿色服务通道,优化办理程序,做好各项服务的对接运行。
第八条 三门峡人才工作网提供信息发布、材料预审、留言答复等线上服务,各职能部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网上受理、网上办理,打造网上“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九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按照“专人接件、全程代理、集中反馈、统一建档”的流程提供服务。
(一)专人接件。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受理用人单位或高层次人才申请。
(二)全程代理。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专员办理高层次人才需求申请事项。对确需高层次人才本人到场办理的,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通过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专员预约办理。
(三)集中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由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办理结果集中反馈高层次人才或用人单位。
(四)统一建档。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库并及时更新,实行跟踪服务。
第十条 市人才办牵头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及“一站式”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高层次人才引进及“一站式”服务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工商局等组成。
第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责任追究机制。市人才办每年对各单位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进行通报。对未按要求落实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的,或在受理、承办时拖延、推诿的,按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参照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三门峡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人才办承担。
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引进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精神,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完成下列工作,且已落实相应扶持政策的,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可获得市财政相应奖励补助。
(一)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每全职引进一名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分别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2.每柔性引进一名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分别奖励补助3万元、1.5万元、0.6万元、0.3万元。
(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
1.新引进顶尖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1个,按财政资助资金的80%给予奖励补助;引进2个的,按财政资助资金的90%给予奖励补助;引进3个及以上的,按财政资助资金的100%给予奖励补助。
2.新引进领军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3个及以下的,按财政资助资金的70%给予奖励补助;引进4—6个的,按财政资助资金的80%给予奖励补助;引进7个及以上的,按财政资助资金的90%给予奖励补助。
3.新引进高级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5个及以下的,按财政资助资金的60%给予奖励补助;引进6个及以上的,按财政资助资金的70%给予奖励补助。
4.新引进青年英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按财政资助资金的50%给予奖励补助。
新建人才平台。建成《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明确的各类人才平台,按县(市、区)财政本年度资助的50%给予奖励补助。
第三条 奖励补助申请认定程序
(一)考核认定。成立三门峡市人才引进工作考核组,组长由市人才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每年年底,考核组对县(市、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统筹各方面情况提出奖励额度意见。考核评估主要依据财政扶持和基金投资(含市创新创业基金投资)资金规模进行认定。
(二)研究审批。奖励额度意见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审批。
(三)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各县(市、区)。
第四条 根据考核认定情况,对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开发区工作进行排名,全市通报,奖优罚劣。
(一)对排名第一、第二位县(市、区),评为当年度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排名末位的,要寻找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取消奖励补助资金。
第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必须用于推动县(市、区)人才工作发展,做到专款专用。市财政局会同市人才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挪作他用的予以追回,同时取消该县(市、区)当年度奖励资格并严肃问责。
第六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制定考核细则。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适时调整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奖励比例。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三门峡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承担。
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