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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30 09:27

在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近日举办的研讨会上,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钦宝为企业讲解了海关监管合规的问题,其中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合规是企业关注的重点。

定牌加工问题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常见风险之一。定牌加工,也称“贴牌”“代工生产”,指受托方在来料、来件加工业务中,将委托方提供的商标贴在加工产品上,并将产品全部返还委托方的生产方式。定牌加工是否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判例,但认定不侵权是主流。

李钦宝举例说,莱斯公司2010年获得“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权,而储伯公司系墨西哥“PRETUL及椭圆图形”注册商标权利人。2011年,储伯公司授权浦江亚环公司(中国公司)按照其要求生产标有PRETUL商标的挂锁,并全部返销墨西哥。2010至2011年,宁波海关先后查获亚环公司出口至墨西哥的被控侵权挂锁若干箱。两批挂锁的锁体、钥匙及所附的产品说明书上均带有PRETUL商标,而挂锁包装盒上均标有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相关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上并未标注亚环公司的信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首次表态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亚环公司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因此其定牌加工行为并不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平行进口问题,也备受进口企业关注。平行进口,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商标所有人投放海外市场的合法产品,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口到本国市场的行为。李钦宝介绍说,其主要法律特征包括:平行进口的对象是知识产权产品,而非其知识产权本身;平行进口所针对的产品是经合法渠道获取的正品;平行进口产品所附载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受到法律保护;平行进口商在进口国销售涉案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目前对于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合法分歧较大,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未明确规定平行进口问题,留待成员国自行解决。

“实践中,海关一般会非常慎重处理此类问题,本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不介入当事人民事纠纷的原则,一般会要求权利人采取依申请保护模式或适用不能认定侵权(可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让当事人将此争议提交法院解决。”李钦宝指出,在司法程序中,法院一般也会选择通过其他角度(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误导消费者等)裁判案件,少有对此问题直接回应,除非被告对被控侵权商品进行了改动,则法院可能倾向于认为被告的行为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并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此外,企业还应了解行邮渠道的海关知识产权监管措施,尤其是跨境电商企业。“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0条规定,成员方可以将旅客携带或者小件运输的少量非商业性的货物排除在采取中止进口措施的范围之外。协议规定的边境措施的主要对象是假冒商标和盗版商品。但协议同时规定,各成员国可将边境措施适用于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的各类商品。”李钦宝表示,各国在立法中,往往扩大了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如美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范围非常宽泛。《美国贸易法》第337条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并签发禁令的案件范围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平行进口、虚假原产地等领域。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样遵循行邮物品的原则,对于自用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侵权商品不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措施。对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侵权物品,收、寄件人可以向海关声明放弃,进而免除行政处罚。

李钦宝强调,行邮渠道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的主要渠道之一,目前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税,按照物品监管,这意味着对于跨境电商行邮物品存在适用非商业性有限豁免的可能。虽然单件物品存在非商业性有限豁免的可能性,但行邮渠道绝不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避风港。跨境电商虽然单笔交易货值较低,但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的持续经营意味着高频次交易后的风险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