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有利于保护创新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和《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强调了加大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有利于保护创新,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日前举办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活动上,北京京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欣表示,在惩罚性赔偿案件解决过程中,基数的确定是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没有基数就无所谓倍数,也就没有惩罚性赔偿,这正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最大难题。
安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陈志兴介绍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中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计算基数,该基数不包括合理开支。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此条规定,法定赔偿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以可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数计算,而基数的计算和证明标准是适用的难点。在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以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作为赔偿基数时,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裁量性确定。”陈志兴说。
“以原告实际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是常见的计算方式之一。”张欣举例说,巴洛克木业公司为大型木地板经营企业,经授权取得意大利门迪尼工作室地板等商品上的涉案商标,并有权负责处理其所有的上述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维权事务。湖州正达木业有限公司与巴洛克木业公司开展OEM地板的加工合作。后湖州正达木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生活家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双方合作至2014年结束。随后,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其生产的地板、宣传册、对外的广告宣传、公司门头、公司网站上单独或组合使用涉案标识,使用与巴洛克木业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品名、宣传材料等,还以低于巴洛克木业公司的价格,私下向巴洛克木业公司的经销商发货,进行了一系列侵权行为。
张欣表示,本案中,浙江巴洛克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浙江巴洛克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门店进行销售,销售网络遍布全国15个省,侵权规模巨大。二是浙江巴洛克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业务往来不通过公司账户进行结算,而是直接通过私人账号进行,这使得公司成为了个人获得非法利益的工具。
“法院首先认定侵权行为和原告销售收入的减少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法院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时采用了因销售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及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两种计算方法,并考虑了巴洛克公司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未来销售利润损失、商誉损害、为禁止侵权而支出合理维权费用以及浙江巴洛克公司侵权的恶意、严重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认定浙江巴洛克公司因侵权行为给巴洛克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维权开支)远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陈志兴表示。
以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也是常见的计算方式。张欣介绍说,鄂尔多斯公司于2004年2月14日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围巾、服装、手套等商品上。2015年6月,鄂尔多斯公司发现米琪公司在其天猫网网站的“米琪服饰专营店”上销售的“羊绒线”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要素,即“鄂尔多斯”中文文字。鄂尔多斯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鄂尔多斯公司的“鄂尔多斯”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天猫”店铺的产品利润率较高,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米琪公司作为“毛线、围巾线、羊绒线”等与服装存在紧密关联商品的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其在自营网店突出使用与涉案商标几乎完全相同的标识且侵权时间较长,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按照米琪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两倍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米琪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获利可以通过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产品单价以及产品合理利润率三者之积确定。”陈志兴表示,在单位利润无法获取的情况下,也可先按照售价计算出全部销售额,再以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