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著作权保护水平 改善营商环境
“《著作权法》施行已30年,在著作权制度的激励下,我国发生了跨越时代的巨大变化。”
在日前举办的著作权法三十年暨新著作权法实施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刘春田表示,《著作权法》既是法律,也是一部现代文明百科全书式的启蒙教材。它蕴含的科学、民主、自由、公平、正义和私权精神,归根结底是进步的现代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秦元明介绍说,自《著作权法》颁布的30年间,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近120万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70%以上,对保护著作权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贡献了力量。为配合《民法典》实施,加强著作权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于加强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保护的意见》、清理修改18部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废止4部,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并发布6个典型案例,为当事人和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开始施行。新《著作权法》完善了“作品”的定义,新增“视听作品”类型,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合理扩张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范围,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
“新《著作权法》对作品采取了下定义和兜底两种方式,是《著作权法》这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但是往后看也是最大的难点。”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表示,在界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考虑关注作品的稀缺性标准和价值性标准。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表示,进入到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作品的传播基于互联网,并无所谓的“有形形式”,而是代之以无形、数字化的传播方式。例如,网络上的短视频、网络小说、音频等,均以数据流的形式出现,并无“有形形式复制”的必要,因此,新《著作权法》将“作品”概念调整为“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数字作品“纳入麾下”,很好地解决了数字作品的身份困境,给网络文学、艺术、科技作品的繁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越表示,本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原先易引起争议的兜底条款修订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一步表明了《著作权法》中列举作品类型的“例示性”意义。未来在司法实践中单纯以“不属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而主张将某一类型客体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的抗辩将会减少,未来争议更多的地方在于作品性的判断,即某一客体是否符合“作品”特征,是否将本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纳入“作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