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重视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当前,侵害商业秘密类案件呈现出科技化与行为人高层化、专业化、集体化的特点和趋势。”在4月16日举办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4.26”走进中关村创业大街普法活动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剑表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对于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促进对外开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而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取得经营信息的难易程度判断经营信息的新颖性、从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入手判断经营信息的秘密性、从相对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披露、使用经营信息入手判断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价值性。
企业要如何构建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呢?张剑建议,首先,制定细致的管理制度,从总体商业秘密保护方针、具体的各方向和层级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各层面操作的程序规范和技术规范再到事件应对流程规定和危机处理预案都要有所涉及。其次,还应当有科学的人员管理,包括录用背景调查,保密教育培训,保密协议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签订。再次,严密的信息管理是重中之重,包括商业秘密信息的分级管理与保存以及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建设。最后,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管理部门与法务部门与研发生产业务部门各司其职,在保密管理、人员管理与事件应对和危机处理、商业秘密的内部使用、转化建议以及本部门员工工作情况评估等方面进行完善。
在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时,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有效保护;梳理保护观念,加强保密措施;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制止“秘密”进一步扩散,及时查明情况,保全证据,为提起诉讼做准备。“要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保密管理工作,如宣传、销售、参加展会等。”张剑强调。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决定提起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也要注意使用一定的诉讼策略。张剑提醒企业,应注意参考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认真考虑被他人以非正当手段窃取的企业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还应注意对侵权商业秘密证据的采集和保存,对侵害商业秘密诉讼提起时间、诉讼策略、证据收集情况做好保密工作。